佳伦资产3项违规遭警示函 存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信披

发布时间: 2021-01-23 08:57:32 来源: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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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平。经营范围包括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股东为安吉佳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虎奇、李平,持股比例为46%、41.6%、12.4%。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佳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未妥善保管资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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