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搬离被征收房屋 山东三箭集团涉事产权房被判强制拆除

发布时间: 2020-08-12 19:16:16 来源: 闪电新闻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2日讯 因济南市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2016年12月19日,槐荫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某处房屋,然而政府送达催告书后,对方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近期,山东三箭集团涉事产权房被判强制拆除。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21日,槐荫区政府作出槐荫政房征补决字[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918号(原经十路316号)*室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种某华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产权人为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钟某忠为该房屋现使用人。

种某华有两个子女,因种某华于2017年2月17日去世,其父母也已去世,且种某华与宋某平已于2016年9月7日协议离婚,故两个子女为种某华的合法继承人。经评估,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10787元/平方米,合计补偿价值为人民币527268.56(房屋总价值)元。然而评估报告送达后,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记者了解到,槐荫区为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种某华可得被征收房屋90%的货币补偿金人民币474541.70元,综合货币奖励和装修补偿等共计可得补偿金人民币503155.54元;被征收人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可得被征收房屋10%的货币补偿金人民币52726.86元。选择产权调换,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配档选房规定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区*室安置房源一套,建筑面积69.45平方米,三方按规定结算房屋差价。

据判决文书,征收工作人员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多次与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协商,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召集区房屋服务中心就利害关系人补偿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进行协商,但利害关系人至今仍未能与区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后槐荫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槐荫区政府分别向种某华的两子女、山东三箭、钟某忠送达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述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槐荫区政府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10月29日、11月4日、11月12日向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催告书,山东三箭、种某忠等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槐荫区政府遂向法院提出对涉案房屋强制腾空并拆除的申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照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槐荫区政府作出的槐荫政房征补决字[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种某华两个子女、钟某忠确定的义务,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并拆除,由申请执行人槐荫区政府组织实施。

闪电新闻记者 胡振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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