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 破除“扶不起”困境

发布时间: 2021-04-04 16:49:44 来源: 法治日报

建立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

老人受伤倒地两名小学生出手扶人引热议专家建议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郭晶

近日,来自山东省济南市的两名小学生发现一名老人骑电瓶车倒地,头部开放性伤口出血,二人分工协作扶人扶车,直到救护车和警察到达才离开。

这两名小学生用实际行动回答了“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受到广泛赞誉。与此同时,持续观望不敢靠近的周边群众,被网友吐槽。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不敢救助”的原因,既有集体行动困境,又有怕卷入纠纷的后顾之忧。因此,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以及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亟待构建。

归途偶遇老人摔倒

两名学生积极作为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第一小学校长陈莉近日收到辖区派出所警官的一条信息。

原来,3月5日下午放学后,解放路第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展紫雯和王子赫,在放学路上发现一名老人骑电瓶车倒地,头部开放性伤口出血,周边群众观望不敢靠近。

他们二人没有犹豫,连忙上前将老人和电瓶车扶起,询问老人伤情,并把散落在旁边的面条拾起放在车上锁好,随后从路边拦截一辆出租车想把老人送至中心医院救治,但老人坚持不肯上车。与热心群众一起,他们二人又分工协作,一人陪伴照顾老人,一人到中心医院急诊求助,直到路人拨打电话叫来的救护车和警察到达,才默默离开。

事后,民警询问他们为何敢上前救助老人,不怕被冤枉误解吗,展紫雯和王子赫都说:“学校老师教育我们,要勇敢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只要是正义善良的,学校老师和家庭都会是我们坚强的后盾。”

这起事件中,不敢靠近的路人显得格格不入。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看来,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松散,注重个体,崇尚自我发展。但也不能仅仅责怪路人变得“冷漠”,因为确实存在扶起老人却“被反咬一口”的情况。同时,媒体的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人们对“扶不扶”问题产生了更多的顾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见义勇为研究课题组成员李家琛评价,人生难免遇到危险情境,此时路人手里的“黄金数分钟”是挽救生命的关键稻草,见义勇为成为风气,会使每个人的社会生活多出一份能扭转局势的安全保障。“见危不救”消磨人际信任,使每个人都可能错过“最后的机会”。

对于这种“不敢救助”心理背后的逻辑,李家琛分析,既有集体行动困境,如“搭便车”“公地悲剧”等,又有怕卷入纠纷的后顾之忧。近些年来,高昂的“良心代价”是诸多人际冷漠、英雄寒心事件的突出原因。

破除集体行动困境

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值得深思的是,“扶不起”的事件仍在发生。

近期,某地一路口处,一名老人摔倒在地上。经过的学生见状立即扶起老人,然后打电话给自己的家长,送老人去医院,并且垫付5000元医疗费。但是老人和家属却拒绝退还学生家长的钱,认为老人摔倒是学生的责任。学生家长只能求助于交警,最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老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近些年我们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法律要凸显良法善治、凸显善的价值,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层面确实存在很多缺陷。”支振锋认为,对待这样的事件要保持中立,证据不足时不能随意下定论。法律和人们的社会认知、情感认知是存在距离的,这种距离感很难解决人们的心理落差和错位。对于提供帮助者是双重的心理冲击,一方面,帮助他人却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帮助了他人,会产生“不被信任感”;另一方面,如果提供帮助者拿不出证据,他们则需要赔偿,这很不公平。

同时,支振锋补充说,在进行司法裁判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建议法律要体现社会的价值导向,在作司法裁判时要符合主流价值观,法官不能朝着背离社会良善、非主流的价值观的方向进行推断”。

在李家琛看来,现在的问题不是“是否还存在不敢救助”,而是“为何这一问题在各地反复出现还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破除集体行动困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国家”的意义体现,也是我国的制度优势。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其中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是内在要求。

“要营造积极健康的制度环境,使做好事容易且安全、做坏事困难且成本高昂,每个人可以放心地释放人际善意,增进人们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李家琛建议,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降低见义勇为成本并提供必要激励,要着眼于见义勇为者在整个环节中的各个需求,例如日常救助技能宣教、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执法司法情节重视、荣誉奖励匹配务实、致残牺牲社会保障,此外还离不开其他社会主体对见义勇为的“间接参与”,如用人单位误工谅解、目击证人仗义执言等;二是增加被救助者诬陷讹诈的道德与法律代价,诬陷讹诈极易引起社会见危不救的“寒蝉效应”,不能让诬陷讹诈成为无成本的投机行为,反倒使出手相助者陷入证明清白的繁重纠纷。

完善风险承担机制

明确紧急救治制度

2020年9月,“男子发病两名医学生施救无效痛哭”引发社会关注。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来看,湖南常德火车站内,两名年轻女生跪地对一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与人工呼吸。救护车到来后,两名女生在离开的瞬间,忍不住泪流满面。不幸的是,该男子经抢救无效离世。

视频中跪地施救的两名女生系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研究生。这段救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后,不少人安慰两位救人的女孩:“你们尽力了,别自责,好样的。”然而也有网友发布恶评,称两个女孩子没有行医资格,没有资格施救。

对此,有评论直言,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造谣者应受到相应惩罚。

上述事件再次让“如何化解见义勇为者遭遇的各类困境”这一问题曝光。支振锋提出,要化解这样的困境,除了在道德上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也要明确风险承担机制,相关部门应明确相应紧急救治制度,进而推动救治过程更规范。

“目前亟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构建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以制度保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切实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工作。各省市是有见义勇为的统一荣誉体系的,但是全国还未形成统一认定制度。”支振锋说。

李家琛也表示,全国统一的认定制度和统一的荣誉制度,可以确保同样的义举得到同等的认可和保障,有助于营造见义勇为的国家氛围。在认定制度上,要做到标准科学公正、程序透明高效、申诉机制完善;在荣誉制度上,可以考虑统一全国荣誉称号与标准,采取增强荣誉称号纯洁性和权威性的措施。

2012年,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制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对于这部国家层面首个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李家琛评价,其中有对见义勇为人员紧急救治的特殊规定,“但该文件位阶效力有限,内容概括,地方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必要将紧急救治制度纳入见义勇为的专门保障法中,由职责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重点解决收治流程和经费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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