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这些问题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 2020-01-08 13:56:17 来源: 新浪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重要性不言而喻,宅基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征收中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有何不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今天,圣运律师为您详细解析!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固定程序办理。

村民需要“有偿”申请宅基地吗?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要花数万元的“土地规划费”才能获批宅基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性、福利性的。申请宅基地不需要支付所谓的“土地规划费”。但圣运律师提醒各位,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使用。如果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

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宅基地继承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征收时“一户多宅”的补偿方式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3)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宅基地与其地上房屋应当同时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单独征收,其征收的前提是土地征收。如果只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方面房屋被征收为国有后,具有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仍是集体的性质,两者之间无疑是矛盾的,也严重违反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宅基地和房屋性质不统一。因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只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征收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编辑:小马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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