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需谨慎!利川一人花了钱反而险成债务人

发布时间: 2020-01-01 09:09:00 来源: 中国利川网

中国利川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日前,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合伙债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董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23日,张某、董某等四人合伙开设了摄影工作室经原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张某。工作室的门市租赁、装潢、摄影器材的采购、厂家道具的购买均由上述四人共同出资。

2018年11月24日,陈某新入股上述工作室,签订《入股合同》后,缴纳了合伙出资14万元。该出资没有投入到工作室的实际运营中,张某、董某等四人认为该出资系陈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遂被四人私分。

由于合伙人关系不和睦且存在经营亏损,张某、董某等四人决定停止经营,该工作室于2019年7月10日经原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张某、董某等四人多次联系陈某,要求对财产进行清算遭到拒绝后,便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认为合伙债务共有5.9947万元,按照出资比例,陈某因承担2.0981万元的债务,张某帮陈某代偿了1.8181万元,董某帮陈某代偿了0.28万元。张某、董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代偿债务。

利川市法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但清偿债务。

张某等五人所达成的《入股合同》实质上系合伙协议。摄影工作室虽是以张某个人名义成立的,但实际上由张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关于陈某出资参与合伙,该出资应当属于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张某在收到该合伙出资后没有将其投入到工作室的实际运营中,而由张某、董某、章某、谭某四人私分,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不当。二原告主张陈某投入的14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款,而非合伙出资,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伙人缴纳的合伙出资若被其他合伙人私分,其他合伙人应当将其退还,并计入到合伙财产中,财产清算后根据计算出来的合伙债务,两者相抵,合伙财产应当还有结余,所以二原告以其代偿了合伙债务,要求被告陈某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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