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利川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9 17:09:40 来源: 中国利川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利川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7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 年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19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应届毕业当年在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

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

4.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

二、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15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019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7项资料,2017、2018年毕业学生只需要提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第1项材料(为减少报送材料人员聚集,第二年、第三年申请表可以发送盖章扫描件)。所有申报对象同时提交附件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档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7项纸质资料(公务员、村官、选调生所有材料递交市委组织部审核,中小学教师所有材料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核,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其他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所有材料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审核材料。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隐私,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应立即撤下公示信息。8月20日前上报州教育局汇总审核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提醒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利川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7月3日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7项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联系单位:利川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718—7285695

利川市学费补偿工作群:728424480(备注姓名+单位)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利川市岩洞湾一巷28号

附件:

附件1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doc附件2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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