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负面清单,禁止异地注册……15万亿私募基金将迎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 2020-12-04 12:58:22 来源: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公私风云

多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风险逐步显现。相应地,监管也在逐步升级。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等。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规定》是证监会结合这些年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经验,作出的强化监管的各种具体限制规定,亮点是对私募行业现存的各种违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揭示,可以让更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理解合规底线,推进私募设立、运行正规化的进程,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重申私募监管的底线要求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进入快速发展期。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今年8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万家,管理基金规模突破15万亿元大关,为15.02万亿元,同比增长1.64万亿元。

然而,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规定》应运而生。“我们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证监会发文称。

具体来看,《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内容: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作出相应的安排。

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规定》。

比如,在公司名称上,《规定》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规定》更严格地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强化了对未经登记的机构以基金或私募基金名义从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业务活动的监管,便于投资者理解和识别真正经过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规定》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坚守私募基金“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那么,《规定》会给私募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私募排排网合规风控总监祁红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禁止异地注册、禁止循环出资,以及设立多家私募要有合理性说明等规定,可能会对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影响。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私募监管归属,推进了私募设立、运行正规化的进程。”

“(上述举措)是证监会结合这些年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经验,作出的强化监管的各种具体限制规定,重申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亮点是对私募行业现存的各种违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揭示,可以让更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理解合规底线,体现监管机构对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举措。”贺俊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提到的关于禁止异地注册等方面内容引起行业热议。《规定》明确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属地监管’将对原有一些基金小镇、税务洼地等私募机构集聚地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因所在地不同而带来的监管不便利进行了有效制约。但是基于现状,势必将在各地引发较多的机构迁址等问题,需要考虑与各地工商登记部门的具体衔接。”贺俊指出。

“我们已经就此提交了意见。”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私募机构出于减少运营开销等方面考虑,是愿意将注册地和办公地保持一致的,但由于部分城市(如北京)目前暂不接纳投资管理类公司的变更进入,所以会存在私募机构无法变更注册地的操作障碍,只能保持原有注册地与现有实际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事实状况。”

目前,《规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表示,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记者:何思

编辑:姚惠

版式:包文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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