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伊琍代言的网红奶茶涉嫌诈骗7亿!雇人假排队 10万加盟费 3个月就关门 受害者:相信马伊琍 所以没起疑心

发布时间: 2021-07-19 08:47:18 来源: 商学院

日前,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诈骗案,捣毁多个虚假招商网站,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

发生了什么?

去年12月,奶茶品牌“茶芝兰”的店门口曾排起了长长的队伍,但你一定没想到,这家奶茶店“排队充场”的背后竟然还暗藏着案值7亿的犯罪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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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还牵扯到了马伊琍,曾经代言过这个品牌的她也于5月15日发微博道歉。这件事也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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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伊琍道歉

15日,马伊琍工作室就代言品牌涉嫌违法犯罪在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已于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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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马伊琍也在其个人微博转发声明并道歉:“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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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马伊琍的道歉,网友却似乎不太满意。

有网友就表示:“希望所有明星代言之前都能负责任一些,而不是出了事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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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让马伊琍“翻车”的茶芝兰,究竟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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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7亿!受害者:因明星代言没起疑心

近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重大“套路加盟”奶茶店诈骗案,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而曾经雇人排队的“茶芝兰”奶茶店正是属于此团伙旗下的品牌。

据了解,犯罪团伙以每人每日40至80元不等的价格,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

但与想像中不同,这家奶茶店“排队充场”最终“收割”的目标人群,可能不是消费者,而是加盟者……

与此同时,茶芝兰还请了马伊琍做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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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马伊琍是上海人,1996年,凭借电视剧《真空爱情记录》出道。2003年,因出演古装剧《还珠格格第三部》而崭露头角。2007年,凭借电视剧《奋斗》而获得广泛的关注。

或许正是看上了马伊琍的正面形象,茶芝兰从一开始就找上了马伊琍。

据马伊琍工作室声明透露,马伊琍是在2020年10月开始与该品牌合作的。

网上目前随意都可以找到宣传海报图片。

彼时茶芝兰在公司宣传文还写道,经过七年的经营和磨炼,如今的茶芝兰已经成为了国内奶茶行业最炽手可热的品牌之一。在与影星马伊琍签约成为形象代言人之后,茶芝兰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依靠它出众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服务,茶芝兰得到了行业的一致认可,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商的青睐。

不少受害者表示,正是因为相信马伊琍,所以才没有起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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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加盟商信任,犯罪嫌疑人还伪造了多个品牌的授权文书,并设计编印大量宣传材料。

在加盟商交纳加盟费用后,犯罪团伙则通过拖延门店选址时间、翻看地图随机选址、抬高装修采购报价、供应原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消极履约,直接导致大量加盟店经营惨淡甚至关门停业。为逃避追责,犯罪团伙还频繁更换公司、品牌和收款账户,该团伙名下奶茶食品品牌有50多个。

茶芝兰广告中显示,该品牌成立于2013年,目前是上海味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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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启信宝显示,上海味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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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名加盟者上当

目前,在某点评网上,搜索“茶芝兰人民广场店”,显示是“暂停营业”。最新留言也停留在了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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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茶芝兰”奶茶河北廊坊加盟店老板告诉媒体,他前后已投入十几万元,都是父母攒的积蓄。现在得知消息他非常震惊,目前想要拿回加盟费,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他回忆自己是在签约后才知道参观时看到的宣传图片是“假排队”,但因为公司有明星代言,“市场督导”和“导师”也一直在和自己联系,自己并未觉得公司有什么大问题。

在招商过程中,“茶芝兰”招商顾问将这个品牌吹得天花乱坠,每家店的营业数据都没有低于1万元的。人民广场这家店一天的营业数据都在1.3万元到1.5万元,为了维持虚假繁荣,“茶芝兰”长期在各大兼职群中招聘“演员”,门店热闹的排队景象都是演出来的,连负责雇人的“黄牛”都知道“茶芝兰”的经营状况一般,每天聚集这么多人,只是为了拍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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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称,去年疫情在家比较多,我和老婆就想着投资个小店能为家里增加点收入,因为我家里每个月要还车贷房贷,还要养小孩,工资收入太少了。我们都很喜欢喝奶茶嘛,想着大家也都喜欢喝,应该能赚钱,就想着投资奶茶店。我们看到是“马伊琍”代言的,就觉得还不错。负责人又和我们说自己是和“coco”一个公司的,我们就觉得挺靠谱的。但从3月份开业到现在,基本上每天都在亏钱。看到新闻之前我觉得一开始是会亏钱的,一个月亏个几千块吧,想着慢慢就好了。但是现在我也觉得可能有些环节他们也坑了我了。

2020年5月,市民王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某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的广告后,萌生了加盟创业的想法。

进入网站留下联系方式后不久,客服人员便主动来电,为王先生详细介绍了该知名品牌奶茶的管理方式和盈利前景。

然而,在几番洽谈后,客服却以该知名品牌奶茶加盟名额已满为由,转而向王先生推荐了一个名为“茶芝兰”的奶茶品牌。

客服称,“茶芝兰”是与该知名品牌同属一个集团的第三代品牌,并邀请王先生前往公司实地考察。

在公司里,招商经理张某接待了王先生,向其出示了该知名品牌的招商授权书,并展示了“茶芝兰”品牌奶茶的宣传视频。

张某向王先生承诺,加盟后公司会统一安排选址筹建,配发生产设备,供应产品原料,并提供培训指导、技术支撑、运营管理、广告宣传等全方位配套服务,王先生只要加盟就能轻松盈利。很快,王先生便与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加盟费。

然而,加盟之后,公司向王先生承诺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未兑现,张经理也不知所踪。

王先生的店铺生意惨淡,仅仅开张3个月就面临关停的窘境。

气愤的王先生找到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却以王先生经营不善为由,对他的诉求置之不理。

同样受害的高女士称店开出来三个月就关了,因为一天营业额才卖200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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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上海警方发现加盟商缴纳给王某某的加盟费会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团伙二八分成。这个团伙经营着大量类似“茶芝兰”的虚假网红品牌。“茶芝兰”只是这个团伙50多个“马甲”之一,为了骗取加盟商信任,该犯罪团伙设下了重重陷阱,他们通过搭建知名餐饮品牌的假冒网站,让许多有加盟知名奶茶品牌意愿的人,陷入他们精心营造的陷阱之中。

在加盟商实地考察环节,该团伙还通过伪造品牌授权文书,雇“托”排队充场、伪造店铺营业额等方式,营造出该品牌生意火爆的假象,进一步给加盟商洗脑。

“就连奶茶都是假的,他们给加盟商试喝的奶茶,其实是从知名品牌购买外卖后灌装的。”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宋怡钦说。

而在加盟商交纳加盟费用后,犯罪团伙则通过拖延门店选址时间、翻看地图随机选址、抬高装修采购报价、供应原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消极履约,直接导致大量加盟店经营惨淡甚至关门停业。有的加盟店每月营业额仅有几千元远不足以冲抵运营成本。

2020年12月,上海警方依托数据分析,发现大量奶茶店铺加盟商户“异常关停”的风险,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并于3月23日将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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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90余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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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伊琍冤不冤?

近年来,明星代言产品“翻车”已经屡见不鲜。

有人认为明星在代言时收取高额代言费,应该为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责。

也有人为代言人“喊冤”,认为明星只是“背锅侠”。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事务部主任左胜高表示,明星在代言某产品时,往往收益颇丰,理应对代言的产品,尽到高于普通人的审慎注意义务。首先,要对代言的平台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依法取得牌照进行审查;其次,要对代言产品本身的合法性进行深入了解,进行必要的事先合法合规审查;再次,要对代言的产品亲身体验使用或接受服务,再以用户的角度审视广告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当然,明星还应对广告发布期间的产品质量、平台商业模式等持续进行关注、跟踪,一旦发现所代言的平台或产品后期发生变化或风险,要第一时间进行阻止或终止合作,以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就明星代言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其中大多市民表示明星代言对他们的消费决策有一定的影响,但最终是否购买还要取决于自身需求、大众口碑。

不过,也有不少受访者表示“肯定会影响”。在北京读大学的大二学生薛丽(化名)告诉记者:“只要是我爱豆(偶像)代言的平价产品,我基本上都会尝试。性能相似的产品一般也都会优先选择明星代言,毕竟有名人愿意为它打广告,相比其他产品应该更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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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代言虚假广告,明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主体都有哪些?作为代言的公众人物是否有责任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说,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这些主体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都负有责任。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吴景明介绍,连带责任指民事赔偿责任,即财产责任。除此之外,代言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法律明确规定,要没收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即代言费,同时还可以判处违法所得一到两倍的罚款。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他们在3年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

那么,对于公众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虚假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呢?

对此,郑宁直言,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衡量明星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即使明星并非有意代言,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在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明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采用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了被列入“虚假广告”范围的情况。因此,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应充分履行艺人作为代言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明星在代言广告中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陈述,或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则其应就个人所代言的虚假广告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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