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首次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十大案例,谁入选

发布时间: 2021-06-06 15:47:5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4月21日,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新兴产业,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在公布的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有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这是全国首例直播平台诉游戏厂商垄断案件,该案规范了网络游戏及游戏直播市场竞争秩序;微源码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垄断应以涉诉行为具体指向商品或服务界定相关市场;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客户竞价排名侵权,百度承担连带责任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案件细节可知,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首先猪八戒公司与百度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猪八戒公司还将“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精英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改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精英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

百度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百度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一大重要参考意义在于,其准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通知”的效力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清楚表达了侵权事实以及权利人的诉求,提供了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百度公司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绝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华多诉网易案厘清网络游戏竞争相关市场范围

而对于华多公司诉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案件的最突出意义就是厘清网络游戏产业竞争的相关市场范围。据了解,《梦幻西游2》的著作权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授权网易CC软件直播游戏,并在《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未经其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公开展示和播放游戏全部或部分内容。YY语音软件、“www.yy.com”“www.huya.com”权利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限制游戏用户只能在网易CC直播平台直播该游戏,将网易CC直播软件与该游戏软件捆绑,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法院首先判决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梦幻西游2》基于其品质及其较强网络外部性,对用户造成一定锁定,但其虚拟精神娱乐消费产品属性决定了锁定效应有限,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形成独立需求而排除其他网络游戏的替代,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因此,网易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不足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平台诉游戏厂商垄断案件。该案对游戏直播所涉相关市场范围进行细致分析,客观评价网络游戏的锁定效应对相关市场的影响,指出游戏直播企业应以整个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为范围来规范自身的竞争行为。同时,案件对依法治理游戏市场乱象、明晰产业竞争规则、引导产业有序发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预警垄断、推动司法服务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微信封禁一公司26个公众号,未构成垄断

深圳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认为被告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据了解,关于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功能和目的,原告陈述主要用于其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本案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原告产品宣传、推广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办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如优酷、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社交网站如QQ空间等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围绕互联网服务发生的垄断纠纷,法院方面认为,应当从涉诉行为所具体指向的商品出发,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实际需求对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活动进行准确区分,才能更为准确反映商品市场的范围。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逐年攀升,2020年审结该类型案件达897件,同比增长10.9%,约占全国20%。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司法裁判,促进互联网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