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问快答 | 新三板发行系列一

发布时间: 2020-04-09 09:59:01 来源: 长城基金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

为落实深圳证监局《关于开展新三板改革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引导新三板投资者正确认识新三板改革,响应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长城基金现向投资者普及新三板知识,本期推出新三板的发行系列一。

此次发布的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规则与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连续发行的认定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认购实施股权激励等方面。全国股转公司认真研究了市场意见,对规则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是除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外,增加股份回购作为连续发行的认定情形之一,明确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前不得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份回购事宜,避免因股份回购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结构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是对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定向发行,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持股比例要求由10%调整为5%,与上位规章保持一致。

三是避免引发歧义,调整优化了挂牌同时发行中新增股份限售的措辞表述。

同时,为防止通过持股平台变相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和超200人发行核准要求,延续前期监管要求,不允许持股平台参与认购。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快推出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专门规则,明确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激励的相关监管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作了哪些修改,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充分了解各方诉求、提高规则制定科学性,前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针对市场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战略配售的范围。部分市场主体认为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可能与其保荐职责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不利于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精选层入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也不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中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二是调整战略配售限售要求。为降低集中抛售风险,提升战略配售参与积极性,促进发行成功,参考境内外成熟市场对不同主体所持发行前股份设置差异化锁定期的相关安排,对战投所持股份设置差异化限售安排,对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12个月,对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6个月。

三是为保证金申购和以其他方式申购预留制度空间。部分市场主体建议应进一步提高申购方式的灵活性,赋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多的自主权。就此,我们将《公开发行规则》第三十条修改为“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后续将另行规定保证金申购或其他方式申购的具体安排。

企业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推荐,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达到精选层准入条件的方能进入精选层。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一是确认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包括《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开发行规则》规定的发行主体要求,《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精选层预计市值和财务条件,且不存在相关负面清单情形。

二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并经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发行人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进行辅导,并按照派出机构相关要求完成辅导验收程序。

三是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四是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文件后,通过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自律审查,由挂牌委员会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审议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五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根据发行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及自律监管意见、审查资料。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是否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并按照发行与承销细则的规定开展定价、申购和配售等工作。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含发行结果)以及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调入精选层。如出现审查不同意、不予核准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文件。

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的特点以及主要考虑?

考虑到中小企业需求和新三板市场实际,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合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以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

二是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考虑到新三板市场及投资者的特殊性,初期将采用全额资金申购机制,后期根据制度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择机选用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促进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三是询价方式下以网下投资者为主要配售对象,设置双向回拨机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新三板公开发行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设置为60%-80%。同时,充分考虑网上投资者的认购意愿,设置双向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可以向网下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超过50倍的,应当回拨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

四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明确配售比例要求。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引导效应,促进发行成功。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形式灵活。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20%;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30%,超过的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五是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稳定后市价格。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六是加强老股东权益保护。为保护挂牌公司老股东权益,允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价格区间内或高于发行底价。针对精选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规定发行价格应参考发行人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同时允许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配售。

此外,为规范主承销商承销行为和网下投资者的询价申购行为,与现行监管体系协调统一,全国股转公司将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纳入证券业协会管理体系,要求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条件。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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