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问快答 | 新三板交易实务系列一

发布时间: 2020-04-01 18:57:17 来源: 长城基金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

为落实深圳证监局《关于开展新三板改革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引导新三板投资者正确认识新三板改革,响应 “三板新风,携手向前”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长城基金现向投资者普及新三板知识,本期推出新三板的交易实务的问答系列一。

投资人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是否必须保持其账户资产在200万/1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未要求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账户资产维持在固定水平以上;券商应根据投资者信息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请问“四类交易权限”的开通条件是什么?

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要求请参考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请问已挂牌三年的原始股东是否符合该项条件?

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的投资经验可以认定为证券投资经历,但交易经历需自其账户下首次发生交易时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开通合格投资者港币、美元等外币是否计算在内?

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中规定的账户及资产均可计入,在换算时可根据认定资产的具体时点计算为人民币计价。

投资人已开通二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由于股价上涨,导致其满足一类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投资者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一类合格投资者,请问券商应如何处理?

因持股市值增加满足更高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以成为适当性要求更高类别的投资者。对于调整层级后是否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我司不作强制要求,券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此前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已充分揭示相关交易风险,是否需要补充揭示等。

境内外商投资者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自然人是否可以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增、交易、收购等相关事项?

境外自然人符合中国结算开户要求及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参与相应层级或特定股票的发行、交易等各项业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机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即可参与新三板交易、发行等各项业务;普通境外机构目前尚无法直接参与新三板发行、交易等事项。上述各类主体已经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均可进行股票卖出。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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