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三:投资者A与B私募基金管理人、C证券分公司私募基金赎回纠纷

发布时间: 2022-02-02 17:58:21 来源: 市场资讯

一、案情综述

2016年12月,投资者A经由C证券分公司认购其代销的某私募基金产品,该产品由B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合同约定,该产品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提前结束或延期的书面协议。 

2018年11月20日,B发出清算公告,称即日起该基金结束运作并进行清算程序,后续清算安排将视基金资产变现情况另行通知。截至2020年6月,A所购基金仍有部分份额到期无法变现,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未果,A向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B、C赔偿其损失。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中心正式受理本案后,指定了一位具有多年证券公司法务及律师执业经验的调解员调处本案。为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贯彻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调解员组织三方当事人参加远程视频调解会议,认真查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包括基金合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等资料,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对基本事实进行了分析:

首先,该基金已提前终止,因部分底层资产未能变现,尚余部分资金未完成清算,A仍持有该私募基金35万余份额。其次,B未能证明其已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底层资产。

一方面,调解员澄清基金未完成清算的原因,引导投资者理性认识。本案中,基金合同未约定具体清算期限,且清算需要先解决底层资产投资纠纷,何时完成清算变现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基金进入了清算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马上获得分配。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基金管理人释法说理,加深其对清算职责的理解。本案中,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负责组织清算工作。如果管理人为尽职履行清算事务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对投资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方式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纠纷。

三、调解心得 

本案是化解私募基金清算纠纷的典型案例,调解员通过找准分歧根源迅速化解,实现双赢的结果。本案中,投资者虽接受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但认为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调解员一是向投资者澄清基金无法赎回的原因;二是结合工作经历,向投资者介绍说明机构内部纠纷处理流程;三是对本案被申请人未能及时纾解投资者困扰提出建议。通过中立、细致、专业的解读,启发了当事人的同理心,打破了各方之间的隔阂。调解中心疫情期间有的放矢、科学调解,战役、调解“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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