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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08-6-12 6:54:29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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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州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直各部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下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配合审批。
  (六)项目审批部门在对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审批,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七)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九)制定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
  (十)当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拟定本市地方性安全管理规章、措施和办法,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监督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四)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五)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内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对市直部门、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和处分等次建议。按有规定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上报结案批复。
  (十)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报道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公告。
  第七条 市检察院
  (一)对一次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或新闻发布。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建立与市卫生局(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两个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交警大队:依法组织对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负责驾驶员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畅通。
  (二)消防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全市消防信息;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将全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治安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规定参加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重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定《利川市监察机关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做好职责规定的重特大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市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州安全生产规章,制定我市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涉及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的审定和修改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
  (一)负责辖区内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保障通航安全。
  (二)协助、指导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抓好船舶和库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船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域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其信息发布;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按照营业性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职责,把住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市场准入关,把住营业性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把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
  (七)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八)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依法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做好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定期开展对煤矿、化学品生产和建材企业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参与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抢救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工作;指导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检验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教育,组织对煤矿瓦斯检验工(特种作业人员)及采煤机司机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
  (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企业)职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二)组织开展全市建筑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督促检查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护措施。
  (四)负责城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全市重大建筑安全、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
  (五)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承担地质灾害勘察、设计、预防与治理等工作。
  (六)协助并参与地质勘察、地质灾害以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二)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对重大隐患实施整治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分析,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五)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依法监督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发展计划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生活设施及校办企业等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学用具。
  (五)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内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
  (四)负责市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发生。
  (五)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联合收割机、打米机等农用机械的牌证核发和检验工作。
  (三)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渔业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员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负责农村有毒有害农药及鼠药定点销售的审核及其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
  (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四)参与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体局
  (一)负责全市文体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体市场和文体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抓好直属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
  (一)负责全市信息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事件,保障本地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林业局
  (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报告森林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四)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旅游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类旅游景点、度假村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全市收缴(清收)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广播电视局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二)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三)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运营。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三)负责组织全市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贸易局
  (一)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二)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中小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铁路办
  (一)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参与铁路建设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联社
  (一)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指导、协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毒有害、危化物品的清理登记、注册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
  (三)抓好本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
  (一)负责烟草系统和烟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与全市烟草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石油公司
  (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
  (三)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电力公司
  (一)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财险利川市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利川市支公司
  (一)按国家规定,做好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全市被保险单位(对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理赔)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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