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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及“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发布时间:2008-6-13 16:20:52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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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及
“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牟杰鹏  东城街道办事处)
 
      1  前言
     长期以来,“四不放过”作为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认真分析,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末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而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人没有得到深刻的教训。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2.1  《条例》出台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2002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对全面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2  《条例》出台,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为科学总结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必然严格、严肃、严厉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问责制,《条例》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出台的。
       2.3  《条例》出台,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迫切需要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由过去的以公有制(国有、集体)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特别是县域经济基本以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为主,中心城市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
     因此,事故多发,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负责、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转变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从而各级政府,特别是贯彻实施国务院302号令,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支持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如何规范十分关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3  “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3.1  坚持“四不放过”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则
      人类最大的活动是生产活动,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要遵循大自然的客观规律。若违反了大自然的客观规律,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就会吃尽苦头,就会发生各类事故。例如: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了事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要坚持“四不放过”。我们调查事故的目的就是要查出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要让从业人员通过事故教训,得到教育和启发,以防重蹈覆辙。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财产和生命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直至绳之以法,给予警示。实际上”四不放过原则也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处一理事故中经验的积累和总结 加以高度概括而逐步形成的。因此我们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必须将 “四不放过”原则贯彻始终。如偏离了一个方面 或少了一个方面,那么事故调查处理都是不完整的,都会给今后事故的预防带来新的隐患。
      查明事故的原因是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根本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综合反映。每一起事故都反映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必须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一般来讲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一条,但其间接原因可能有好几个方面。因此在查明事故原因上必须要下功夫。要运用各方面的知识:有的要进行必要的测试、模拟和技术鉴定,有的还要聘请专家参加。只有把原因找准了,事故调查处理才有方向。如果事故原因没有查明,那么后面其它工作都是空的,就可能会造成同类事故在某一个单位重复发生,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就不可能吸取和落实。
       3.2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是“四不放过“原则的重要内容
      过去有不少单位,发生了事故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并且千方百计不让其它单位知道。有的单位局限在很小的一个范围内进行调查。还有个别单位生怕从业人员知道事故发生原因,造成从业人员大批辞职,剥夺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这是很危险的,也是和“四不放过”原则背道而驰的。
      发生事故必须要认真吸取教训。让从业人员都要从事故教训中得到教育和启发。根据事故的三大要素:人、机器、环境来分析,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许多事故都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而且事故造成的伤害也是人。因此必须要让每个从业人员都知道,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来预防,如何来落实采取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一张无形的预防事故网,避免重复事故的发生。
      我认为发生事故后,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应该是最好的一种教育形式。追究事故的责任是“四不放过”原则的重头戏为准确地实施责任追究,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和查处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
      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条例》必须要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在追究责任中最大难点是追究领导的责任,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发生了事故。主要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在调查事故处理中,往往对下处理严,而对上处理松。特别处理到领导时,这把刀斩不下去。这是很不公正的,也是很不严肃的。发生了事故,必须要引起事故单位的震动.必须引起领导层的重视,因此在追究责任上,决不能心慈手软、故息迁就,要一视同仁。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害三代”这句话不仅是对业人员讲的,同样也是对领导讲的。因此严肃追究事故的责任是“四不放过”的重头戏。
      3.3  落实措施,积极整改,是“四不放过”原则的关键
     作为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单位提出的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我认为这只是方向性的,也是比较原则和比较粗的。作为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并且要根据“四定”要求.即: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加以落实。
      在整改中千万不能就事论事,敷衍了事。不仅要把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中的隐患坚决给予整改,而且还要把事故间接原因中的隐患逐个加以整改。另外,还要举一反三,检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和隐患。值得提出的,根据《条例》的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重新修订本单位的安全规程制度。例如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事故快报的内容要求,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规定等等,都要对照《条例》重新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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