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案7名拆迁人员获刑 检方抗诉称偏轻

发布时间: 2020-10-14 10:58:25 来源: 腾讯

“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案7名拆迁人员获刑 检方抗诉: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红星新闻

10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当事人韦刚家属的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处获悉,在“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中,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后,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陶冉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请求扬州中院依法判处。

▲韦刚驾车冲撞拆迁队。图据网络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三天后的10月15日,拆违人员砸坏韦刚户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2020年3月,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同时,扬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案发后,陶冉等多名拆迁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韦刚家属代理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称,陶冉等7人没有房屋拆除资质,仍以其公司名义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以拉人造势、殴打、毁财等非法手段滋扰群众,引发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冉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意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陶冉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后,临时纠集人员在一起从事房屋拆除作业,且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整体行为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范畴,因而不属于犯罪集团;同时,在案证据显示,陶冉等人相互纠集时间明显较短,人员结构松散,除了实施上述拆除作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尚缺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陶冉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应当依法依规实施,但是陶冉在召集拆除劳务人员之外,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子、聚众造势,并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虽然拆除活动事出有因,但不可否定陶冉等人实行过限行为的违法性。”邗江区人民法院称。

10月10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刑事抗诉书》显示,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陶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陶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还称,陶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陶冉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也未认定本案属于犯罪集团,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称。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受访人供图

编辑 李彬彬

“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中案: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从“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当事人韦刚家属处获悉,今日(9月30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韦刚家属代理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三天后的10月15日,拆违人员砸坏韦刚户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案发后,陶冉等多名拆迁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2018年10月1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经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研究决定,直接参与决策、部署、现场组织2018年10月15日清除小运河河道阻水障碍物工作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胡震,杭集镇副镇长戴军,杭集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樊长勇,杭集镇农水综合服务站副站长周开明等5人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0年3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扬州中院一审对辩护人提出的韦刚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不予采纳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扬州中院认为,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一审判决后,韦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制止对方拆房子才开车冲撞穿黄马甲的人,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今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9月30日,针对陶冉等人的行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陶冉等7人没有房屋拆除资质,仍以其公司名义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以拉人造势、殴打、毁财等非法手段滋扰群众,引发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冉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意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陶冉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后,临时纠集人员在一起从事房屋拆除作业,且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整体行为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范畴,因而不属于犯罪集团;同时,在案证据显示,陶冉等人相互纠集时间明显较短,人员结构松散,除了实施上述拆除作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尚缺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陶冉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应当依法依规实施,但是陶冉在召集拆除劳务人员之外,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子、聚众造势,并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虽然拆除活动事出有因,但不可否定陶冉等人实行过限行为的违法行。”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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