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发布不实负面信息敲诈多家房企,青岛3名“自媒体”人获刑,最高7年

发布时间: 2020-07-31 16:16:20 来源: 潇湘晨报
严惩!发布不实负面信息敲诈多家房企,青岛3名“自媒体”人获刑,最高7年图:视觉中国

近期,青岛法院宣判了一起自媒体敲诈勒索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3名被告中最高获刑7年。

原审判决认定

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男,原系青岛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营人)、付某(男,原系青岛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曹某(男,原系青岛某报社职工)交叉结伙,在何某管理的青岛大事件、黄岛大事件,曹某管理的楼市time、楼市参考、青岛楼市参考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世茂地产、青岛万德地产(以下简称万德地产)、龙湖地产、碧桂园地产、恒大地产等房地产企业的不实负面链接,敲诈世茂地产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万元,万德地产10万元,龙湖地产11万元,碧桂园地产10万元,并预谋敲诈恒大地产22万元,世贸地产5.25万元。

被告人何某共计敲诈59万元,其中既遂37万元,未遂22万元;被告人付某共计敲诈18.25万,其中既遂13万元,未遂5.25万元;被告人曹某和何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同参与的敲诈勒索数额均应认定为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认定曹某共计敲诈38万元,其中既遂16万元,未遂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缴赃款20万元,曹某退缴赃款5万元,均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审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付某、曹某相互结伙,发布针对地产商的负面信息,抓住地产商害怕品牌形象受损、着急删帖的心理,敲诈勒索地产商高额删帖费及捆绑地产商的广告投放合作,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何某、付某、曹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曹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理。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付某退赔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曹某退赔人民币11万元。

二审判决

三名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9日将案卷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该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于同年6月5日向青岛中院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付某、曹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付某、曹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其中何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34万元,未遂数额为27万元,曹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16万元,未遂数额为22万元,均系数额巨大,犯罪既遂的部分与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付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13万元,未遂数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系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三上诉人均应根据犯罪既遂部分确定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比照既遂部分从轻处罚,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

经二审查实,上诉人何某有立功表现,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付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曹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上诉人实施的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何某、付某、曹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何某、付某、曹某犯敲诈勒索罪

3、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何某、付某、曹某的量刑部分、第二项、第三项,即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人民币170000元、被告人付某退赔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曹某退赔人民币110000元。

4、上诉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诉人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上诉人何某、付某、曹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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