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房屋,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20-07-14 13:56:16 来源: 腾讯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说,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农民老百姓的生存之道,更是粮食生产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所以,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成为了我国当下的基本国策。而且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土地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不过,对于土地相关的知识,很多老百姓并不是很清楚,就比如土地都有哪些类型,自家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土地被征收会如何补偿等。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以上三种地其实与我们老百姓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土地是否就可以随便拿来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上面有说了,耕地是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更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农民百姓需建设住宅、工厂和养殖场等的建筑的,也要依法向村、乡镇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书面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为违法用地。

也就是说,无论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土地征收,还是因个人、单位开展的项目建设,在建设之前都必须要依法审批,都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计划和规划,保有审批通过了,才能开始建设。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国家对于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多少土地,是有标准的。比如农民宅基地的标准,以蚌埠市为例,是不能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市辖区不能超过160平方米。

关于土地征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所以,在征收时,若是遇到了补偿不合法、不依法审批就进行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高自己的补偿。

不依法批审就开建会犯法吗?

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征收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成本,通常在不审批的情况下就开始征收、建设,可不依法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确实是违法的,而且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不是想批就能批,想占就能占的,土地征收、征用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否则即是违法。实践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地的情况非常常见,因此,在遇到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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