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拿房要补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 2020-07-10 12:16:20 来源: 浔阳晚报

本报讯(袁海飞 九江报业融媒记者 张新红)日前,市民汪先生遭遇了一件在他看来十分不合理的事。原来,他今年6月22日去拿在沿浔小区一期和二期的两套安置房时,被九江富和物业公司要求补齐自2016年2月开始计算的物业费。

汪先生认为,交物业费没有问题,但他收房的时间是今年6月22日,而且之前自己也没有去拿钥匙,更没有装修住进属于自己的安置房。所以,物业费应该从6月开始全额计算,之前的物业费按照规定也应减半收取。

但九江富和物业公司一期管理站对此有不同看法。管理站负责人说,沿浔小区一期和二期交房时间分别在2014年6月和2016年11月,按照政策,自交房告知书发出之日一个月后开始计算物业费。当初交房时,他们发现还有几套房屋的业主收房积极性不高,有的只拿了一套房的钥匙,为促进业主收房,物业费给予了七折优惠,但仍有大量居民放着多套房不收,或者是有人租赁就来拿一套,这给整个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问题。2019年,公司便将物业费提高到了1.2元/平方米,居民意见很大,今年又恢复到原来的价格,但七折优惠取消了。

该负责人说,安置小区的交房与商品房是有区别的,而且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是政府确定的,他们并没有多收。另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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